关于“房屋租赁管理*检测” 通知
根据新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十三条*二款中关于“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时,工商业出租或者改变出租房屋功能、结构的,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房屋*检测公司出具的房屋*检测报告”。
现将房屋租赁*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范围。凡在合同登记备案时有产权的工商业出租房屋改变出租功、结构的和没有产权的房屋用于工商业用途的,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屋*检测公司进行房屋*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公司业务范围:
1、**仲裁委托鉴定,
2、文化、体育、娱乐、宾馆、餐饮、展厅等公共场所的开业前、转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鉴定,
3、“五无”工程建筑物的检测鉴定,
4、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房屋*事故鉴定,
5、出租房屋租赁前*鉴定,
6、房屋改变用途*鉴定及改变使用功能鉴定,
7、拆改房屋*鉴定,
8、房屋地基承载力,抗震鉴定,
9、房屋装饰装修*鉴定,
10、施工周边房屋*鉴定,
11、建筑物的年限鉴定,
12、灾后建筑物的鉴定,
13、近代建筑鉴定,
14、工业厂房*鉴定,
15、房屋质量的*鉴定,
16、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
17、地铁共振引发的房屋损坏鉴定,
18、房屋加固增层改、修缮扩建鉴定,
19、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
20、房地产信息咨询和中介服务,
21、建筑物改造加固,
联系电话/微信号:/李经理 QQ:206862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