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危房改造*检测鉴定报告
1、砌体结构构件
1.1墙
1.1.1墙体产生缝长**过层高的1/2、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1.1.2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1.1.3门窗洞口或窗间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1.1.4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过层高的1.5/10
0(三层以上,**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1.1.5风化、剥落,砂浆粉化,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平均达1/3以上)。
1.2柱
1.2.1柱身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过柱高的1/2。
1.2.2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一、严重危房指建筑物己严重倾斜,砖混结构中承重墙体己严重开裂, 且裂缝宽度在3毫米以上, 或有荷载裂缝产生。若为木结构建筑则指主要受力梁、柱严重腐朽、虫蛀、弯曲指木梁垂直变形己**过1/200, 木柱侧向变形己**过1/500,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中, 指梁的裂缝己由受拉区发展到受压区或混凝土保护层己脱落, 钢筋己外露, 挠度**过了允许要求在小青瓦屋面中, 大面积严重下托者均应属于严重危房。
二、一般危房指砖混结构建筑承重墙体部分开裂己开裂的墙体只占承重墙总轴线数的30%以下, 裂缝宽度均在3毫米以下木结构中, 主要梁、柱部分腐朽, 虫蛀危害一般在砖木结构中, 上端为自由端的独立柱结构或壁、柱的高厚比不合要求。钢筋混凝土梁, 槽形板肋下部产生裂纹高大建筑物垂直度外倾**过规范规定要求。
⑴ 结构布置
该房屋局部纵墙采用空斗墙砌筑,不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⑵ 构造柱、圈梁设置
经现场查勘,房屋四角及③、⑥、⑦轴纵横墙交接处设有构造柱,但楼梯间四角未设置构造柱
危房分类
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1.2 鉴定原则
1.2.1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分析,综合判断。
1.2.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若构件是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1.2.3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结构老化的程度、周围环境的影响、设计*度的取值、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危险的发展趋势等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1.3 危险范围的判定
1.3.1 整幢危房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 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几种情况都是属于整幢危房的范围。
在现场时,要有目的地对损坏构件进行检测。主要检测项目有:沉降量、位移量、倾斜率、挠度、裂缝(宽、长、深),砌体、钢筋混凝土、砂浆强度等。对于需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项目(如混凝土强度的超声回弹检测或取芯采样检测),应另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