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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测工作照片
根据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200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基本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基本规定
3.1 建筑结构检测范围和分类
3.1.1 建筑结构的检测可分为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和既有建筑结构性能的检测。
3.1.2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
1 涉及结构*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数量不足;
2 对施工质量的抽样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
3 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需要通过检测进一步分析结构的可靠性;
4 发生工程事故,需要通过检测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对结构可靠性的影响。
3.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既有建筑结构现状缺陷和损伤、结构构件承载力、结构变形等涉及结构性能的项目进行检测:
1 建筑结构*鉴定;
2 建筑结构抗震鉴定;
3 建筑大修前的可靠性鉴定;
4 建筑改变用途、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鉴定;
5 建筑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要继续使用的鉴定;
6 受到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建筑的鉴定;
7 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工程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3.1.4 建筑结构的检测应为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评定或建筑结构性能的鉴定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3.1.5建筑结构的检测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和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评定或既有建筑结构性能鉴定的需要合理确定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案。
3.1.6 对于重要和大型公共建筑宜进行结构动力测试和结构*性监测。
3.2 检测工作程序与基本要求
3.2.1 建筑结构检测工作程序,宜按图3.2.1的框图进行。
接受委托
调 查
制定检测方案
确认仪器、设备状况
现场检测
补充检测
计算分析和结果评价
检测报告
图3.2.1建筑结构检测工作程序框图
3.2.2 现场和有关资料的调查,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收集被检测建筑结构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记录、施工验收和工程地质勘察等资料;
2 调查被检测建筑结构现状缺陷,环境条件,使用期间的加固与维修情况和用途与荷载
等变更情况;
3 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4 进一步明确委托方的检测目的和具体要求,并了解是否已进行过检测。
3.2.3 建筑结构的检测应有完备的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征求委托方得意见,并应经过审定。3.2.4 建筑结构的检测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概况,主要包括结构类型、建筑面积、总层数、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建造年代等;
2 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3 检测依据,主要包括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4 检测项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以及检测的数量;
5 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情况;
6 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 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 检测中的*措施;
9 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3.2.5 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处于正常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3.2.6 检测的原始记录,应记录在**记录纸上,数据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追记、涂改,如有笔误,应进行杠改。当采用自动记录时,应符合有关要求。原始记录必须由检测及记录人员签字。
3.2.7 现场取样的试件或试样应予以标识并妥善保存。
3.2.8 当发现检测数据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补充检测。
3.2.9 建筑结构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修补因检测造成的结构或构件局部的损伤。修补后的结构构件,应满足承载力的要求。
3.2.10 建筑结构的检测数据计算分析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出相应的检测报告。
3.3 检测方法和抽样方案
3.3.1 建筑结构的检测,应根据检测项目、检测目的、建筑结构状况和现场条件选择适宜的检测方法。
3.3.2 建筑结构的检测,可选用下列检测方法:
1 有相应标准的检测方法;
2 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或建议的检测方法;
3 参照本条*1款的检测标准,扩大其适用范围的检测方法;
4 检测单位自行开发或引进的检测方法。
3.3.3 选用有相应标准的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于通用的检测项目,应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 对于有地区特点的检测项目,可选用地方标准;
3 对同一种方法,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一致时,有地区特点的部分宜按地方标准执行,检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操作要求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4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确有差异或存在明显不适用问题时,可对相应规定做适当调整或修正,但调整与修正应有充分的依据;调整与修正的内容应在检测方案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调整与修正的检测细则。
3.3.4 采用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或建议的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当检测方法有相应的检测标准时,应按本章*3.3.3条的规定执行;
2 当检测方法没有相应的检测标准时,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检测细则;检测细则应对检测用仪器设备、操作要求、数据处理等做出规定。
3.3.5 采用扩大相应检测标准适用范围的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检测项目的目的与相应检测标准相同;
2 检测对象的性质与相应检测标准检测对象的性质相近;
3 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因检测对象性质差异而存在的检测误差;
4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检测细则,在检测方案中应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检测细则。
3.3.6 采用检测单位自行开发或引进的检测仪器及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该仪器或方法必须通过技术鉴定,并具有一定的工程检测实践经验;
2 该方法应事先与已有成熟方法进行比对试验;
3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检测细则,检测细则应符合本章*3.3.4条*2款的要求,并给出测试误差或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
4 在检测方案中应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检测细则。
3.3.7 现场检测宜选用对结构或构件无损伤的检测方法。当选用局部破损的取样检测方法或原位检测方法时,宜选择结构构件受力较小的部位,并不应损害结构的*性。
3.3.8 当对古建筑和有纪念性的既有建筑结构进行检测时,应避免对建筑结构造成损伤。
3.3.9 重要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结构动力测试,应根据结构的特点和检测的目的,分别采用环境振动和激振等方法。
3.3.10 重要大型工程和新型结构体系的*性监测,应根据结构的受力特点制定监测方案,并应对监测方案进行论证。
3.3.11 建筑结构检测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按下列原则选择:
1 外部缺陷的检测,宜选用全数检测方案。
2 几何尺寸与尺寸偏差的检测,宜选用一次或二次计数抽样方案。
3 结构连接构造的检测,应选择对结构*影响大的部位进行抽样。
4 构件结构性能的实荷检验,应选择同类构件中荷载效应相对较大和施工质量相对较差构件或受到灾害影响、环境侵蚀影响构件中有代表性的构件。
5 按检测批检测的项目,应进行随机抽样,且较小样本容量宜符合本标准*3.3.13条的规定。
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或相应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抽样方案。
3.3.12当为下列情况时,检测对象可以是单个构件或部分构件;但检测结论不得扩大到未检测的构件或范围。
1 委托方*检测对象或范围;
2 因环境侵蚀或火灾、爆炸、高温以及人为因素等造成部分构件损伤时。
3.3.13 建筑结构检测中,检测批的较小样本容量不宜小于表3.3.13的限定值。
表3.3.13 建筑结构抽样检测的较小样本容量
检测批 的容量 |
检测类别和样本较小容量 |
检测批 的容量 |
检测类别和样本较小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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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C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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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15 16-25 26-50 51-90 91-150 151-280 281-500 |
2 2 3 5 5 8 13 20 |
2 3 5 8 13 20 32 50 |
3 5 8 13 20 32 50 80 |
501-1200 1201-3200 3201-10000 10001-35000 35001-150000 150001-500000 >500000 -------- |
32 50 80 125 200 315 500 --- |
80 125 200 315 500 800 1250 --- |
125 200 315 500 800 1250 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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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检测类别A适用于一般施工质量的检测,检测类别B适用于结构质量或性能的检 测,检测类别C适用于结构质量或性能的严格检测或复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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