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检测报告找哪家公司出具

    更新时间:2024-05-20 浏览数:382
    发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产品规格:一式三份
    产品数量:1000.00平米
    包装说明:房屋*检测鉴定
    价格:¥1.00 元/平米 起
    产品规格一式三份包装说明房屋*检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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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岗区有文件发的..这个要先申请.,然后由**部门委托一些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九条 在房屋结构*性鉴定开始前,房屋所有权人应向区建设局质安科提出书面申请。    

    为规范我区危险房屋结构*性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龙岗区建设局危险房屋结构*性鉴定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二○○八年一月十日 龙岗区建设局危险房屋结构*性鉴定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我区危险房屋结构*性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明确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深府办[2005]1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条 本规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的房屋。

    *三条 本规程所称结构*性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的*进行查勘、检测、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二章 监督管理 *四条 区建设局是我区危险房屋结构*性鉴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质量*管理科、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条 危险房屋结构*性鉴定管理分为检测鉴定过程管理与检测鉴定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两部分。检测鉴定过程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受理申请、初始调查、检测方案审核、检测过程监督、鉴定报告审核、出具处理意见书。

    *六条 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测鉴定单位资质年度验证登记管理工作;

    (二)负责检测鉴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查备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检测鉴定单位不良行为的录入、统计归档工作。根据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分别给予红、黄色警示。

    *七条 区建设局质量*管理科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危险房屋结构*性鉴定申请;

    (二)负责对房屋现场进行勘查;

    (三)根据现场情况和鉴定结论草拟处理意见书。

    *八条 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检测鉴定单位提交的检测方案;

    (二)负责对现场检测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检测鉴定单位提交的鉴定报告进行审核;

    (四)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审查意见书。

    *三章 受理鉴定申请

    *九条 在房屋结构*性鉴定开始前,房屋所有权人应向区建设局质安科提出书面申请。

    *十条 申请时,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应填写《龙岗区危险房屋结构*性鉴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房屋结构*性鉴定申请书(说明鉴定原因和目的);

    (二)房地产权证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三)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

    (四)能反映危险情况的房屋照片。

    *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质安科组织2名以上专业人员对被鉴定的房屋进行初始调查,根据现场实际填写《房屋使用情况检查表》

    *十二条 初始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质安科科长审批。对存在*隐患的房屋,质安科同意所有权人进行结构*性鉴定。所有权人领取《龙岗区危险房屋结构*性鉴定监督通知书》,到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办理监督手续。

    *四章 检测鉴定管理 *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并在区建设局登记备案的检测鉴定单位对房屋进行结构*性鉴定。 *十四条 检测鉴定单位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结构*性鉴定:

    (一)接受委托;

    (二)开展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构件损坏数据和情况;

    (四)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十五条 现场检测工作开始前,检测鉴定机构提交合同、检测方案到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审核。

    *十六条 检测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筑概况,主要包括建筑面积、总层数、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建造年代;

    (二)鉴定目的或委托方的鉴定要求;

    (三)检测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检测项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以及检测的数量;

    (五)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情况;

    (六)现场检测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

    七)检测中的*措施。

    *十七条 检测方案审核通过后,检测鉴定机构方可到现场按方案开始检测,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 *十八条 现场检测工作应由2名或2名以上检测人员承担,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九条 房屋结构*性鉴定必须依据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以及现行的有关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进行。

    *二十条 检测鉴定工作完成后,检测鉴定机构应及时出具《房屋结构*性鉴定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

    (二)建筑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结构类型、规模、施工日期及现状等;

    (三)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检测鉴定依据的标准;

    (四)抽样方案及数量;

    (五)检测日期;

    (六)检测项目的主要分类检测数据和汇总结果;

    (七)*性鉴定结论及意见(包括适修性评估);

    (八)主检、审核和批准人员的签名;

    (九)盖有“检验鉴定章”或检验机构公章。 *五章 审核认定 *二十一条 检测鉴定机构应将《房屋*性鉴定报告》及检测数据、计算结果与设计文件等材料送交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核。 *二十二条 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根据审核结论出具《房屋结构*性鉴定报告审查意见书》。 *二十三条 区建设局综合现场初始调查情况、检测鉴定机构的《房屋结构*性鉴定报告》和区质监站的《房屋结构*性鉴定报告审查意见书》,对被鉴定的房屋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四条 构成危险房屋的,区建设局将按照现场勘查和鉴定结论确认的危险程度提出如下四种处理意见: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人身财产*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又危及相邻建筑或人身财产*,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二十五条 区建设局提出的《危险房屋处理意见书》是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危房治理的依据,房屋所有权人应按区建设局提出的处理意见对危房进行治理,有即时危险的房屋应立即采取应急防险措施。 *二十六条 危险房屋需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向国土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证》;需加固补强的,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六章 检测鉴定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 *二十七条 凡在龙岗区范围内开展危险房屋结构*性鉴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区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方可开展检测鉴定业务。 *二十八条 区建设局对检测鉴定单位实行年度备案登记管理,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二十九条 检测鉴定单位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程设计证书》或《房屋*鉴定资质证书》; (二)持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并在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深圳市建筑业试验室对外检测许可证》,具有建筑工程结构检测承接范围; (三)具有从事房屋建筑结构*性检测鉴定科学研究开发能力和丰富的房屋建筑结构*性检测鉴定经验,近几年承担过房屋建筑结构*性检测鉴定方面的任务; (四)驻龙岗区专职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房屋建筑结构*性检测鉴定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结构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驻龙岗区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房屋建筑结构*性检测鉴定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结构类高级以上技术职称;驻龙岗区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驻龙岗区一级工程师 不少于3人; (五)具有与从业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设备; (六)在深圳市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基本的办公设备。 *三十条 从事建筑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三十一条 区建设局对检测鉴定单位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登记备案的依据。 *七章 附则 *三十二条 检测鉴定单位及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检测鉴定业务。 *三十三条 发现检测鉴定单位或个人有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转让检测业务等行为的,区建设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单位或个人记录不良行为。对统计周期内累积得分**过不良行为平均分值2倍的当事人,下一年度将不予进行备案,不允许在龙岗区承接检测鉴定业务。 *三十四条 区建设局工作人员在房屋*性鉴定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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