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质量等级评估*排查隐患检测单位

    更新时间:2024-05-04 浏览数: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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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房质量等级评估*排查隐患检测单位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分析,综合判断。
    1.2.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若构件是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1.2.3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结构老化的程度、周围环境的影响、设计*度的取值、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危险的发展趋势等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 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几种情况都是属于整幢危房的范围。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 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

    危房*评估等级检测鉴定办理过程:

    房屋*鉴定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局部修订)。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历史保护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系指在设计基准期内不一定出现,而一旦出现其量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作用)下的房屋*性鉴定,还应当参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经鉴定为非危房的,应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城住字〔84〕*678号)评定完损等级。



    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论证定性,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对房屋*状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鉴定结论是《房屋*鉴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状况。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规定,鉴定结论划分为非危房、危险点房、局部危房和整栋危房,分别对应A、B、C和D级。如果是A级(非危房),应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划分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和严重损坏房。

    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鉴定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在《房屋*鉴定书》上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经鉴定属于非危房的


    危房检测鉴定的基础知识:

    一、哪些房屋需作*鉴定? 

    答:1、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有老化迹象;2、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等异常迹象,危及房屋*;3、改变使用功能,明显增加负荷,有可能危及*;

     4、发生过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台风、地震),影响房屋正常使用;5、周边环境进行地下管线、基础、地铁运行及爆破震动作用;6、危及房屋*、正常使用的其它情形。

    二、什么样的房屋是危房? 

    答:《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定义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的房屋。

    三、哪些是房屋的异常迹象? 

    答: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沉降、倾斜、裂缝。


    鉴定依据和参考的技术标准:

    1)现场检测依据的标准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136-2001

    《回弹仪评定烧结普通砖标号的方法》ZB-89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2)结构验算依据的规范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版)GB 50009-200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