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加层改造可行性检测鉴定标准
在选择改造对象时,更应着重于其*设计,凡满足下列条件的房屋可进行改造:
1经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增层改造房屋的造价低于新建房屋造价;在原结构上直接增层时,房屋中的烟囱及上下水管、煤气、暖气、电器设备的布局要考虑原有系统的布局和走向,尽量做到统一。如原房屋地基基础和承重结构不满足在原房屋上直接增层时,常采用门型框架和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加层,这样就可利用框架的高度设置设备层。增设设备层后,增层部分的建筑平面可重新设计组合。
加层房屋系新旧房屋的结合,既不同于新建房屋也不同于旧房屋,既有新建房屋特点又有旧房屋的特点,所以在进行加层房屋的抗震鉴定和抗震设计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抗震鉴定和抗震设计规范。笔者认为:对加层房屋采用的抗震鉴定和设计标准应与新建房屋相同。这样才符合我国的国情,既有*度保证,也经济合理。而且根据调查,我国已有加层房屋多数是这样做的,我国正式出版的有关旧房改造(含加层)的专着也均主张按现行设计规范的标准进行设计和计算。具体实施应按以下两种情况考虑:种是采用分离式外套结构形式进行加层的房屋。此类加层因其新房部分与旧房部分完全脱开,新房部分与一般新建房屋相同,不存在抗震鉴定的问题,可直接按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旧房部分与一般不进行加层的旧房一样,可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不能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要求的,进行抗震加固设计即可。*二种是对采用其他方法加层的房屋。
加层加建检测鉴定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1 地基承载力的鉴定问题
我国规范把地基承载力定义为地基上一定变形下的承载力。实际上, 当建筑物建造后,由于地基土的不断压密, 地基承载力随之不断提高。所以《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 中5.2.8 条明确指出:“对于沉降已经稳定
的建筑或经过预压的地基, 可适当提高地基承载力。”
1.1 原有房屋地基承载力提高的规范规定原苏联建筑法规《房屋及建筑物地基》( 1983 年修订) 规定: 当在已有建筑物地基上迭加负载时, 若变形容许, 地基土的计算语序承载力提高系数规定为1.1~1.5 倍。我国《砖混结构房屋加层技术规范》( CECS87- 96) 规定: 当原房屋经长期使用, 未出现裂缝和异常变形时, 地基沉降均匀, 上部结构刚度较好, 原基底地基承载力在80kPa 以上且使用6a 以上的粉土, 粉质粘土地基, 使用4a 以上的砂土地基, 使用8a 以上的粘土地基, 结合当地实践经验, 其原地基承载力可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