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危房改造*检测中心

    更新时间:2024-04-20 浏览数: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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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鉴定程序:

    根据我国的房屋危险鉴定的实践,并参考国外的有关资料,制订了本导则的房屋危险性鉴定程序。

    2、评定方法:

    本导则规定,房屋危险性鉴定时,先对房屋所在场地进行鉴定。当房屋所在场地鉴定为非危险场地时,再采用定性鉴定或定量鉴定的方法对房屋的危险性进行鉴定。

    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采取综合评定,本导则规定了综合评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总结大量鉴定实践的基础上,把危险房屋评定按三个层次进行,使评定更加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限度发挥技术人员的丰富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

    参照针对汶川地震制定的《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本导则定性鉴定划分为四个等级,以弥补有些村镇房屋无法定量鉴定的缺陷。

    3、等级划分:

    定性鉴定的结果,应以统一划分的房屋破坏等级表示。本导则按下列原则划分为四个等级:

    A级

    其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承重构件完好;结构构造及连接保持完好;结构未发生倾斜和**过规定的变形。

    B级

    其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保持稳定;个别承重构件出现轻微裂缝,个别部位的结构构造及连接可能受到轻度损伤,尚不影响结构共同工作和构件受力


    房屋危险性定性规定

    一般规定

    (1) 定性鉴定应以房屋结构体系中每一独立部分为对象进行;

    (2)定性鉴定应由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关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和技术人员,经短期培训后进行;

    (3)定性鉴定应以目测建筑损坏情况和经验判断为主,必要时,应查阅尚存的建筑档案或辅以仪器检测。定性鉴定应采用统一编制的检查检测记录表格。

    对砖混房屋的检查,应着重检查承重墙、楼、屋盖及墙体交接处的连接构造。并检查非承重墙和*倒塌的附属构件。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的损坏自承重构件的损坏与非承重构件的损坏,以及沿灰缝发展的裂缝与沿块材断裂、贯通的裂缝等。